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0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行送達被告之民國109年2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審理期日傳票之文書,因其他案件通緝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v如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