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邱創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