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孫綵宸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亭韶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被告 杜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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