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孫綵宸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亭韶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被告 杜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