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91號
聲請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