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告 魏震宇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 律師

楊蕙謙 律師

被告 唐麗蓉

黃秀子

唐宛廷

唐俊賢

唐鹿

唐瀚

兼上六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麗蘭

被告 唐與能

唐蕾莉

兼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玉明

被告 唐麗雪

訴訟代理人 唐俊興

唐俊義

被告 唐藝甄

唐譽彰

唐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1,900元(計算式:131.54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48=2,101,9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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