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1號原告甲○○
丙○○○丁○○戊○○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住臺南縣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被告辛○○住臺南縣
壬○○住同上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