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四九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
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