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6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呂羿 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12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雙方約定於94年5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1條第3款可稽。
㈢、相對人於93年5月12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於98年5月12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㈣、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⑴94年9月1日、⑵94年2月11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4760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呂羿蓁 │自民國94年9│至民國104年│年息20%│││49,655元││月2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月1日起│││├──┼─────┼─────┼──────┼──────┼───────┤│002│新臺幣│呂羿蓁│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5%│││267,947元││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呂羿蓁│自民國9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67,947元││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