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順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江順明於⑴民國92年11月20日、⑵93年6月11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40萬元、⑵40萬元,雙方約定於⑴99年11月20日、⑵100年6月11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⑴94年3月20日、⑵94年4月1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順明│自民國9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41,610元││月21日起│││├──┼─────┼─────┼──────┼──────┼───────┤│002│新臺幣│江順明│自民國9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9.25%│││364,768元││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順明│自民國9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41,610元││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江順明│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64,768元││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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