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宜芳 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保證人 黃冠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22,641元;再查,聲請人配偶已歿,現與三名子女共同賃屋而居。復查,聲請人原任職於小姑所開立培修食品行,但於裁定開始更生後稱於民國105年12月遭小姑解雇,並自陳因罹患毒性瀰漫性甲狀腺腫(為常見甲狀腺亢進原因之一),伴有甲狀腺毒性危象,子女勸其暫時不要工作在家調養身體,生活費用均由子女負擔:另查,聲請人每月領有配偶國保遺屬年金3,628元,且兒子黃冠誌每月願固定提供3千元作為其更生方案還款來源,並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以上有聲請人及保證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及羅中延診所診斷證明書、黃冠誌開立代償切結書與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6,000元,並由黃冠誌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僅有保單解約金僅22,641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本件聲請人現因罹患疾病在家休養,而據其所提出診斷證明書,醫囑記載建議多休息、避免熬夜,乃至減少白天工作,顯示疾病已影響其工作能力,而縱以聲請人過去勞保投保薪資約17,000元評估,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可處份所得已低於106年度內政部公布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況本件聲請人目前確實全無工作收入,但已將其每月所領取配偶國保遺屬年金加計子女提供清償金額幾近全數用於清償,是認其更生方案核屬盡力。且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共432,000元,遠高於清算財產價值22,641元,並由有資力之子女黃冠誌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故認上開更生方案條件公允、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並由黃冠誌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花旗銀行│545215│11.39%│684│├─────┼───────┼─────┼──────┤│滙豐銀行│549949│11.49%│690│├─────┼───────┼─────┼──────┤│玉山銀行│0000000│42.47%│2548│├─────┼───────┼─────┼──────┤│中國信託│587192│12.27%│736│├─────┼───────┼─────┼──────┤│臺灣銀行│410917│8.59%│515│├─────┼───────┼─────┼──────┤│立新資產│659924│13.79%│827│├─────┼───────┼─────┼──────┤│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6000││││額││├─────┼───────┼─────┼──────┤│清償成數│9.03%│還款總額│432000│├─────┴───────┴─────┴──────┤│補充說明:││1.本表債權金額及債權比例係依據本院於106年5月10日所製││作更正債權表登載(該債權表業已確定)。││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