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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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銘選任辯護人黃柏承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許家源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4頁第1行所示與被害人 陳心明 和解之人,應更正為「被告黃義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黃義銘之家屬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審理期日時,當庭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與被害人陳心明達成和解,被害人收受該筆款項後並稱願意原諒被告黃義銘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憑(本院卷第130頁反面),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4頁第1行所載與被害人以1萬2,000元和解之人應為「被告黃義銘」,惟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被告許家源」;然此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令冠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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