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被告甲○○
花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柏藤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交易字第一一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嘉年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慧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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