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4年7月2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下: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扣案之海洛因柒包(共計淨重壹點零柒公克)」應更正為「扣案之海洛因柒包(共計淨重壹點伍玖公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