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連續犯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其後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故經本院先後裁定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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