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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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9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法定代理人甲○○
、20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