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9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