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戴慕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及辯護人於本院民國97年2月22日開庭審理時之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業經起訴,且自偵查起羈押期間已長達五月之久,基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詐欺及販賣偽藥等犯罪嫌嫌疑重大,且依照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本件詐騙人數高達62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97月1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三、查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全部起訴犯行,復辯稱本件係被害人自己看像什麼,就是什麼,伊沒有跟被害人講被害人或其親人有被鬼纏身等語,並否認全部被害人警、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本院考量被告利用在大眾媒體「蓬萊仙山」電視台主持「生命的太陽」節目之機會,以替民眾解說解說八字命盤,公開藉為為他人補運,以不明之手法使被害人衣物浮現人頭、人形,再藉此向被害人佯稱遭鬼魂纏身,導致運勢不順,並作勢將香灰塗抹在被害人所攜帶之白色衣服上對被害人稱白色衣物浮現人頭,顯示遇到陰煞,需要購買玉棺材、架裟、佛珠等物祭改,始得消災解厄,致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林月娥 等62人陷於錯誤,而依甲○○之指示,交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金額予被告等罪嫌重大。再被告以高於市價之顯不相當代價,誘騙被害人財物,且以上開無稽方式擾亂人心、危害社會安寧,且目前為止出面指控之被害人已高達62人,如任令被告交保在外,實有再犯之虞。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被害人林月娥等62人所為之供述,全部予以否認,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