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丙○○因96年度訴字第771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王幸華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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