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陸佰貳拾叁萬零肆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肆萬零肆拾捌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叁萬玖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