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