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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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蕭佳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各一件,及被告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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