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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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執岷字第45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8年、妨害自由判刑3年、恐嚇判刑8月,經定執行刑11年,因受刑人甲○○前經羈押248日,若將該羈押248日折抵徒刑11年,對受刑人甲○○有利,執行檢察官將該羈押248日折抵恐嚇的徒刑8月,對受刑人甲○○不利,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究竟該羈押之248日,應折抵徒刑11年,抑或折抵恐嚇的徒刑8月,茲分別計算如下:
(一)羈押之248日折抵徒刑11年:刑期起算日:96年11月25日預計期滿日:107年11月24日折抵計算過程:折抵日數107年11月24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9月30日107年8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7年6月30日107年5月31日107年4月30日107年3月10日依此計算執行11年之實際期滿日為:107年3月21日
(二)羈押之248日先折抵恐嚇罪之徒刑8月:刑期起算日:96年11月25日執行8月後之期滿日:97年7月24日折抵計算過程:折抵日數97年7月24日97年6月30日97年5月31日97年4月30日97年3月31日97年2月29日97年1月3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1月6日徒刑11年執行恐嚇罪8月完後尚餘刑期10年4月需執行刑期起算日:97年7月25日(恐嚇8月執畢翌日)預計期滿日:107年3月24日(尚有5日可折抵)實際期滿日:107年3月19日(折抵5日)以上二種計算方式,其中聲明人甲○○主張之羈押248日一次執行11年之實際期滿日為:107年3月21日,而檢察官執行之羈押248日先折抵恐嚇罪之徒刑8月之實際期滿日為:107年3月19日,以第二種計算方式對受刑人甲○○有利,故執行指揮書以羈押之248日先折抵恐嚇罪之徒刑8月之執行,對受刑人有利,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聲明人甲○○不明其理,所為上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据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唐奇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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