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吳明松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52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