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1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陳懿被上訴人國華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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