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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