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兄甲○○
號8樓選任辯護人 王令冠 律師
金學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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