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0日執行羈押,嗣自98年7月20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