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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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百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1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36,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