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丁○○
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於民國98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後,經向本院收費處查詢,原告迄至98年9月9日仍無據納繳納裁判費之記錄,本院遂於98年9月10日以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於98年9月15日本院收費處轉送原告繳費之收據,始知原告已於98年9月4日向便利超商繳費,本院收費處遲至98年9月14日始獲通知,則原告已繳費,本院前以原告未繳費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自有未洽,爰依職權撤銷之。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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