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訴人丙○○
己○○甲○○上訴人庚○○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戊○○兼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179,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