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振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96,453,4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48,226,703元」。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60,8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436,42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