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表明53,209元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