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4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清理消費者債務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其抗告理由,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
1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黃清玉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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