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55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林振順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5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8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127元,及其中新臺幣248,877元
,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華商業銀行麥
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
明書、歷史交易明細表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