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7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79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告 郭志衛

(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