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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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郭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富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6房屋於
民國110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5,200元,又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16,400元,此部分非屬遷讓房屋
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
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1,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前自行繳納4,42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計溢繳2,100
元,是本件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有溢收情事,爰裁定予
以退還。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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