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博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博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上訴後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撤回上訴確定,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
93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0
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前開二罪接續執行,於104年11月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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