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吳聲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婚字第304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民國105年4月20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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