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宏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蔡志宏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2月26日入監執行,嗣於106年2月18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㈠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42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交簡字第8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㈢之刑期接續執行。而前揭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7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6年6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2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