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4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及乙○○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被告2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分別審酌被告2人所為有害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兼衡渠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2人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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