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永川 工程行即 安釗鑑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124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