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嘉簡字第987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坤志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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