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石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石元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洪石元因違反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