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廖培志 被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