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林菊枝
黃永裕 黃慧玲 黃惠珉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柏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宗 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每人新台幣(下同)921,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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