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641號原告遠東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楊才明 被告 林仕民 訴訟代理人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