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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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41號

原告遠東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楊才明

被告 林仕民

訴訟代理人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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