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靜蕙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之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