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參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折合銀元玖佰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柒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