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723號原告 江燕君 被告 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