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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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23號

原告 江燕君

被告 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李雅涵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 南簡 字第 723 號裁定(113.09.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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