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
張英郎 律師 李師榮 律師被告丙○○
之2乙○○己○○壬○○子○○辰○○丁○○卯○○巳○○寅○○癸○○辛○戊○○
樓丑○○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